實事求是地說,從法律適用的角度看,司法部門對此案的處理并無差錯。以往判例中,代購海外廉價仿制藥被判刑也不少。
但陸勇幫上千名病友購印度仿制的“格列衛(wèi)”抗癌藥的行為雖觸犯刑法,可他并未借此牟利,只是使用了印度公司作為答謝為他免費提供的藥物。對于很多家境并不富裕的白血病患者來說,這種物美價廉的“假藥”是救命藥。
陸勇的行為非但沒什么社會危害性,反而救了很多人的命。對這樣的行為施以刑罰,是否符合刑法“懲罰犯罪、保護人民”的立法目的與宗旨?《刑法》第13條犯罪概念中指出:“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,都是犯罪,但是情節(jié)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,不認為是犯罪”。顯然,陸勇的行為完全符合上述特征,司法機關理應從輕處理,免予刑事處罰。
該案也再次暴露出我國進口抗癌藥價格過高的問題。如果沒有陸勇這樣的海外代購者,很多患者根本無力購買特效藥,只能在家等死。
印度仿制的“格列衛(wèi)”抗癌藥之所以藥性相似但價格極低,主要是該國一直允許本國制藥企業(yè)仿制西方國家研制的抗癌藥或抗艾滋病藥物。而我國法律并非沒有類似規(guī)定。為了降低不合理的藥價,挽救無數(shù)癌癥患者的生命,有關部門有必要取消有關保護原研藥的規(guī)定,同時通過實施強制許可,讓國內(nèi)藥廠生產(chǎn)低價抗癌藥,滿足癌癥病人的需要,別讓專利強制許可規(guī)定形同虛設。藥品專利保護不應成為外國藥商憑借其產(chǎn)品的壟斷地位賣高價藥的借口,否則必然會嚴重損害國內(nèi)相關患者的權益,傾家蕩產(chǎn)仍然買不起救命藥、低價賣救命藥卻被抓去坐牢的悲劇不能再繼續(xù)下去了。